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 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 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