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则与关于法则的知识是两样不同的事情。不知道法则的人(当这种无知本身还没有从某些失误中产生的时候)在法则面前没有责任。知道有法则并不必然意味着知道这个法则是什么。因为这种非常简单的区别忘记了关于不成文法有许多困惑。他们说,不成文法写在人心上。没错,但它隐藏在深处,它对我们自己的心也是隐匿的,就像对我们一样。这个比喻本身要对它带来的巨大损害负责,它把自然法说成是一套现成的法规,包裹在我们每个人的良心中,我们每个人要做的就是展开它,而每个人天然地拥有关于自然法的相同知识。
自然法不是一种成文法。人要认识它,或多或少地会有困难,对它的理解会有不同的程度,并且随时都有可能犯错误。我们必须行善避恶,这是一切人天然无误地共同拥有的惟一实际知识。这是自然法的开端和原则,但不是自然法本身。自然法是依据必然的样式做什么事和不做什么事的集合,它依据“人是人这个简单的事实”,而不考虑别的任何事情。在决定这些事情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错误和歪曲只证明我们的视觉很弱,无数的偶然事件都能毁坏我们的判断。蒙田(Montaigne)恶意地说,在某些民族中,乱伦和偷窃被视为合乎美德的行为。帕斯卡(Pascal)对此感到震惊。按照纳粹方式教育出来的年轻人认为,残忍地虐待父母、为政党服务、杀害老人和病人是合乎道德的行为,我们对这些事实感到愤慨。所有这些都不能证明自然法错了,就好比做错了一道加法算术题不能证明算术错了,某些原始民族把天上的星辰当作覆盖整个大地的帐篷上的洞眼,这种错误并不能证明天文学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