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传统文化习俗是由明确的协议而产生的。但这并不是事情的开始;关于社会习俗起源的社会契约理论假定,协议的达成需要很多其他事情,如高级沟通技巧。路易斯(Lewis,1969)提出了另一种可能的开始路径。我们最开始要协调一个问题,如每天早晨几点钟在新营地前集合,一起去捕鱼,假定第一天的时候,我们碰巧是在正中午出发的,因为刚好这个时候人够了。假定如果没有高级的沟通技巧,我们在第二天会怎么做呢?根据谢林(Schelling,1996)、路易斯(Lewis,1969)的假设,人们会在第二天的时候从所有可能的时间中挑选一个时间,而对于人类来说,做这件事情的自然方式是根据以往经验,即我们之前是怎么做的,所以第二天会再次在中午出现。所以我们就习惯于此了,而新人就会模仿和遵从我们。而任何不遵从的人,就会不再是一个参与者。
但有了交流,我们还可以教他人习俗,并鼓励他们遵从习俗,以参与到文化实践中。对理解集体意图性更为重要的是,成人教导儿童如何进行文化实践时,儿童并没有将其当成对当前事件的交流,而是将其看作关于世界的一些普遍状态,适用于诸多类似的事件(比如,捕鱼要在中午)。因而,成人告诉儿童那边水里有条鱼时,这就是一种交流,而非教导。当成人想要教儿童时,他会这么说,“这类鱼会生活在这样的地方”,而这样可以促进儿童的捕鱼能力(Csibra & Gergely,2009)。这种合作交流的教学模式隐含了这样一件事情:这种类型的客观现实是一个普遍的规律(通常是这种鱼,通常是这类地方),而当前的场景仅仅是这类客观现实的一个例子。教导的背后是这种对待事物的这种集合的、客观的观点,而这一观点是由文化群体发展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