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汶口文化遗址的俯身葬,有人认为“可能与非正常死亡有关”[57]。从青裤瑶的情况看,这种解释是有道理的。而马家浜类型遗址墓地,由于是普遍实行俯身葬,显然就不能用“非正常死亡”来解释,而应是一种正常的葬俗,其实,俯身葬和其他葬式一样,主要是与当时人们的宗教观念和生活习惯有关,人们以为实行此种葬式,死去的人更快更好地转入地府,回归本源。
4.二次葬
这种葬式在民俗学中又称为捡骨葬或洗骨葬,即人死以后,待死者的软组织皮肉腐烂脱尽,把骨骼收拾起来再葬一次。前面论及的复合葬中,有的即属此类。
二次葬的墓例在我国大多数省份的新石器时代墓地中曾有大量发现,如半坡遗址中发现过五座仰韶文化时期的二次葬;华县元君庙墓地上的五十七座墓,大多采用二次葬法。华阴横阵遗址的二十四座墓也和元君庙相似,以二次葬为主。二次葬遍及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山东、黑龙江、江苏、河南、湖北、湖南、云南、广东、广西、台湾、上海等地[58]。
二次葬还有一种形式,名曰“洗骨葬”,是将遗骨掘出放于水中洗净再置于瓮中或木匣内埋葬。历史文献对此也多有记述。《梁书》卷五十二《顾宪之传》记述衡阳地区风俗云:“山民有病,辄云先人为祸,皆开冢剖棺,水洗枯骨,名为除祟。”乾隆《贵州通志》卷七谓:“龙家,其种有四……在大定者,人死三年,取其尸刷之凡三次。”台湾省的一些民族,“人死后即棺殓土葬,名曰凶葬或大葬。死者年龄在三十以前,经5年后开棺洗骨(年在40岁左右为6年,50岁以后须8—12年)。未成年者不洗骨”。并且,在“骨上都点红点,大骨上点两点以上,这是原来点血的遗意”[59]。居住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汉族人民,也有兴洗骨葬风俗的。宁明汉族在二次葬中,所拾尸骨不仅要洗擦干净,还须用香火熏干,按序入坛后请风水先生择吉地再葬。若一时择不得风水宝地,当地还有“寄厝”习俗,即选一干燥之处挖一个洞暂时寄放骨瓮,待得风水宝地再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