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改革开放后教师职业道德原则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原则随着这四个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颁布与实施逐步建立与发展起来。
1.1984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
1984年10月13日,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布《中小学职业道德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颁布《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情操,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要求》全文(含标题)共267字,分为6条。主要内容包括:爱国爱党,热爱教育事业;执行教育方针,教书育人;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热爱学生,建立良好师生关系;遵纪守法,处理好与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关系;注重个人修养,为人师表。《要求》主要调节教师的四重关系:教师作为公民与国家、社会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校集体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家长等社会群体的伦理道德关系。
《要求》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启了师德规范化之路。其特点有三:第一,从宏观角度归纳了时代需要的教师道德品质,缺乏层次性。第二,从理想境界表述教师的职业道德,缺乏操作性。第三,对教师角色职能定位不明,缺乏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