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采取的是这两种方式中的那一种,不管是从其本身所作的静态的考虑,还是从其来源所作的动态的考虑,人性的基础在这两种情形中都得到了考虑。认为道德压力与道德抱负可以在只作为事实来考虑的群体生活中找到它们的全部解释,那将是一种错误。我们喜欢说群体存在着,因而它不可避免地会对其成员施加某种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就是义务。但是第一,要群体得以存在,个体必须把一整套与生俱来的倾向带入其中。因此,群体不能从本身来得到解释;所以,我们必须深入到群体积沉物的下面去探寻,即深入的生命(la vie)之中去探寻种种人类社会,正如整个人类一样,都不过是这一生命的表现形式而已。但这样做还远远不够;如果我们不只是想懂得群体是如何“强制”个体的,而且还想懂得个体何以能判定群体并且从它争取某种道德转变,那我们就必须沉潜得更深一些。倘若社会是自足的,那它就是最高的权威。但假如社会只是生命的一个方面,那我们就容易看出,生命——它须得把人类确定在它进化过程的某个点上——把一种崭新的推动力灌输到那些特殊的个体身上;这些人重新将自己浸润在这种动力之中,以便他们能够帮助群体沿着自己的道路走得更远。的确,我们将不得不直至推进到生命的原则本身。假如我们只局限于单纯的外部表现,无论这些表现全都不加区别地被叫作群体的,还是我们在群体性的个人身上更为特殊地考量理智这个特征,那么,一切都是晦暗不明的。相反,假如我们超出这些外部表现,从寻求生命本身出发,那一切就会变得明晰起来。就让我们给予生物学一词以它本应具有而且终将具有的那种很宽广的含义吧,让我们最后说,全部道德,无论它是压力还是抱负,在本质上都是生物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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