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与文学审美反映论相映成趣的是,钱中文教授于1984年又提出了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他说:“文学艺术固然是一种意识形态;但我以为这是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文学艺术不仅是认识,而且也表现人们的情感、思想;审美的本性才是文学的根本特性,缺乏这种审美的本性,也就不足以言文学艺术。看来文学艺术的本性是两重性的。”[55]很显然,这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学说,即社会基础与上层建筑理论对于文学艺术观念问题的一次解决。1987年钱中文教授又发表了题为《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论文,正式确认“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并展开了论证,其结论说:“文学作为审美的意识形态,以情感为中心,但它是感情和思想认识的结合;它是一种自由想象的虚构,但又具有特殊形态的多样的真实性;它是有目的的,但又具有不以实利为目的的无目的性;它具有社会性,但又是一种具有广泛的全人类性的审美意识的形态。”[56]钱中文提出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具有辽阔的阐释空间,从哲学的观点看,文学却是一种意识类型,与哲学、伦理等具有意识形态的共同特性,但是文学之所以是文学,是因为文学的一种具体的意识类型,即审美意识形态。它使审美的方法和哲学的方法融合一起,提出文学是以感情为中心,但又是感情与思想的结合;它是一种虚构,但又是特殊形态的真实性;它具有阶级性,但又是一种具有广泛社会性以及全人类性的审美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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