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莱维公司辩称:对欧宝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借款全部投入到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房屋滞销,暂时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一审申诉人谢涛述称:特莱维公司与欧宝公司,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制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 年7 月至2009 年3 月,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先后签订9 份《借款合同》,约定特莱维公司向欧宝公司共借款8650 万元,约定利息为同年贷款利率的4 倍。约定借款用途为:只限用于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款合同签订后,欧宝公司先后共汇款10 笔,计8650万元,而特莱维公司却在收到汇款的当日或数日后立即将其中的6 笔转出,共计转出7050 万余元。其中5 笔转往上海翰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皇公司),共计6400 万余元。此外,欧宝公司在提起一审诉讼要求特莱维公司还款期间,仍向特莱维公司转款3 笔,计36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