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为了适应富国强兵、中央集权的需要,徒役刑在这个阶段被广泛采用。同时,迁徒刑成为对新政府地区戍守和开发的有力手段。这一时期的刑罚体系为笞、杖、徒、流、刑。秦朝沿袭了这一时期的刑罚体系,又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增加了侮辱刑、财产刑、其他刑等。
汉承秦制,也延续了这种混乱的刑罚体系。形成新的五刑制度: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等八大类,其中五类为主刑,其余三类为附加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有了很大的变化,新的五刑制度初步形成。首先是曹魏的《新律》,“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西晋的《泰始律》又将曹魏的七种三十七等刑罚简化为五种。总的来说,就是逐渐宽缓,将对身体残害的刑罚手段减少,连坐范围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