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根据所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同,经营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4]
5.新企业与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5]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66]
我国实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产品质量监管体制,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标准制度、认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等。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如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2)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要求。如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3)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特定要求。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等产品的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警示;(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