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c.规范和理想之区别。价值理论的第一步和第二步已得到阐明。如果第一步是决定价值,第二步是表达理想,那么第三步便是确立规范。理想是任何价值主张的定义,不管这种主张是可靠的还是不可靠的。规范则是一种特殊的理想。它是应该得以实现的理想——命令性的理想。有各种可能价值的理想,即任何价值都可定义。但并非每一种价值都应该得以实现。
鲍桑葵(Bosanguet)恰当地称我们的价值经验为“主张和反主张的世界”。实现我们的一切理想是不可能的,而且如果可能,也是不合理的。每个个人和每个社会的经验喜好,若未经外在和内在力量的规范和组织,便处于冲突和混乱之中。柏拉图为理想与规范之间的关系所困扰。他在写《巴门尼德》时尤其是这样。他隐含的假设是,理念,即普遍定义,是规范。在对话(130B—D)中苏格拉底被描写得相当确信存在正义、美和善的形式(forms)。但是当巴门尼德迫使他[说明]诸如头发、烂泥和污物一类荒谬、讨厌而又毫无价值的东西时,苏格拉底便辗转不安且似想逃离,“因为害怕陷入某种无意义的、令人极难忍受的深渊”。“仍然年轻的”苏格拉底尚昧于理想与规范之区分。他肯定了这种区分,但这仍困扰着他。
规范是一种“命令式”理想,如W.科勒(W.Kohler)所说的。或可说命令性的规范因其内在一致的合理性而区别于非规范性理想。那些在内在一致的组织和活生生的实际价值经验中有根基和果实的理想便是规范性理想或规范。通过规范对价值主张的批判、系统化和发展,便导致由价值主张到真正价值的实验。价值主张是彼此冲突的。而真正价值则是合作与和平发展的过程。冲突和强力是工具性的,和谐和一致是内在性的(intrins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