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号
(一)承认日后日德政府协定德国在山东权利,利益让与的处分。
(二)山东并其沿海土地及各岛屿,不得租借割让与他国。
(三)允许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的铁路。
(四)自开山东各主要城市为商埠——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一)旅顺、大连湾、南满、安奉两铁路的租借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
(二)日本人在南满、东蒙,有土地的所有权及租借权。
(三)日人得在南满、东蒙,任便居住往来,经营商工业。
(四)日人得开南满、东蒙的矿。
(五)南满、东蒙:1.允他国人建造铁路,或向他国人借款建造铁路;2.以各项课税向他国人抵借款项,均须先得日本政府的同意。
(六)南满、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政府商议。
(七)吉长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政府。从本条约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一)将来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未经日政府同意,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政府不得自行处分,并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二)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的矿山,未经该公司同意,不得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恐于该公司有影响的,必先经该公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