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对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增强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力度,建议对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议定事项的组织实施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对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和重要产品制造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促进国防产品的创新,建议增加规定科研单位参与重要国防产品的研发也应享受政策优惠。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形式和方法,并对专业技术兵员的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家不仅要为专业技术兵员的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而且也应当为其他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建议将两条合并,并明确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作出相应修改。(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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