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太宗还十分注重法制建设,在立法方面确定了力求宽简的原则。他特别强调法律一旦制定之后,要力求稳定,不可“数变”,“不可轻出诏令”。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了《武德律》,并于贞观十一年颁布了《贞观律》,同时还编制和删定大量令、格、式作为律的补充。在立法内容上务求宽平,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隋末法律过于苛刻的弊病,这对于减轻劳动人民遭受司法镇压的痛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也有直接影响。难能可贵的是,太宗深刻认识到只有兴仁义之政,力求恤刑慎杀,才能使老百姓渐知廉耻,官民奉法,盗贼日渐减少。他对于执法官吏的要求是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能否依照律令断案,决不是件小事,它关系到国家存亡的问题。
唐朝初期任用贤良,虚怀纳谏,实行轻徭薄赋、疏缓刑罚的改革,使得社会安定、生产发展,百姓生活富足,国力强盛起来。